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富一、王富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在镇远县舞阳镇沿河行政村板摊组的舞阳河内使用电鱼机电鱼,当晚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捕鱼设备,经称量捕捞的水产品重9.95公斤。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被告人王富一、王富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放流鲢鱼、鳙鱼500斤,如拒不放流的,应缴纳渔业资源补偿修复费用10000元。
11月6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富一、王富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共同承担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责任,在舞阳河投放鲢鱼、鳙鱼500斤。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履行放流鲢鱼、鳙鱼500斤的生态修复责任。
为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渔业生态环境,镇远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贵州省相关政策要求,在2020年1月1日发布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辖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工作的通告》,对舞阳河流域镇远县水域、龙江河镇远县水域、镇远县绞巴河河段、铁溪支流河段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禁捕时间10年。禁捕以来,镇远县人民法院已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根据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增殖放流作为修复生态的重要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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