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县群众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县城部分道路两旁商业广告扰民问题,却未得到相关部门解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性广告噪音治理属于县公安局工作职责,并根据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镇远县公安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县住建局、县环保局不主动配合,导致该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这反映出当前一些部门领导干部落实责任意识不强,法纪意识淡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及时调查研究,对职责外的事务不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等问题。“这种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说明我们有的领导干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就应该被绝迹”。镇远县纪委党风政见室主任说。
据了解,镇远县纪委就该问题对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3个部门共4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示警约谈。通过约谈,以上三个部门积极整改,并对群众反映路段的20户商铺进行警示教育和书面下达《关于严厉打击县城区生产生活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镇远县纪委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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