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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古城施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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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12 15:56:17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近日,镇远对县城区——镇远古城,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县下发了《镇远县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规定》,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外来人员,均受《规定》的约束。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视情节,每次罚款100元到500元;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制品和非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到10万元;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和非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到5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为保持镇远古城固有的文化氛围,传承镇远的传统民族文化,《规定》明确,在确保安全、有效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在大年除夕前一天至正月十六日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可以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刘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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