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被告陈某之子陈某乙经人介绍后邀请原告黄某为其修建房屋,双方当场初步协商了价款等问题,后原告黄某依约为被告陈某修建房屋。原、被告于2015年10月签订一份建房合同书,约定了单价、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内容。在房屋修建过程中,被告陈某在家进行监工。房屋修建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认定房屋总工价为199500元,扣除原告黄某未粉外墙的工价500元和300元生活费。陈某支付了116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金额,黄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该案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陈某了解案件情况,陈某称结算时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有差距,且原告并未按照要求修建房屋,导致顶楼无楼梯,现修建楼梯将产生10000多元费用,修建的房屋存在塌陷等质量问题,因此陈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建房款。承办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为查清案件事实,要求陈某与陈某乙配合测量房屋建筑面积。经现场勘测,双方对建筑面积为540平方米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陈某要求原告黄某承担修建楼梯至楼顶的费用,但原告黄某予以拒绝。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并释明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分三次支付原告黄某剩余劳务费67800元,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的顺利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羊场法庭始终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创新调解方式,优化庭前调解程序,致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张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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