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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罪后用假证偷梁换柱,检察官“火眼金睛”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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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8 08:50:3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女儿在上大学,怕影响她的发展,我才会冒用弟弟的身份,我认罪......”法庭上,马某甲羞愧的低下了头。

  近日,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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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7月10日,一名男子醉酒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于21时31分在镇远县某街道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95mg/100mL。该男子自称“马某乙”,因钱包遗失无法当场提供身份证及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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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远县公安局以“马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镇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镇远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嫌疑人“马某乙”真实姓名应为马某甲,系马某乙的胞兄,二人长相极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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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本院自行补充侦查,查明马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为逃避处罚,谎称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遗失,并于同年8月13日,未经其胞弟马某乙同意,持马某乙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以本人照片及马某乙身份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居民身份证,后将该身份证提供给镇远县公安局,作为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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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甲为了掩饰违法犯罪行为,使用其胞弟马某乙身份信息,增加了国家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难度,属情节严重。镇远县检察院以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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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醒:涉嫌犯罪后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纵一个坏人。(田政鑫)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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