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蒋某龙担任某村民小组组长,在原组长蒋某昌、族长蒋延某的怂恿下,加入“某组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不断网罗人员壮大该组织,形成了包括父子、兄弟、翁婿在内的犯罪组织,开展以索要钱财为目的的“土地清理维权”活动。该清查小组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蒋某龙为明确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蒋某昌、蒋延某、陈某某为重要骨干成员,被告人蒋某贵、蒋某华、蒋某洪、蒋某宽、蒋某周、蒋某荣、蒋某芳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镇远县某景区内的山庄、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需清理为幌子,采取谈判、滋扰、威胁、聚众造势、阻工、围堵、毁坏财物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龙等人采取滋扰、谈判、威胁、聚众造势、阻工、围堵等手段,分别实施犯罪活动6起,违法行为4起,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龙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蒋某昌、蒋延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分别判处刑罚,其中对于情节较轻的蒋某周、蒋某芳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龙等人长期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一方,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农村宗族恶势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此案的公开宣判,有力的打击了农村宗族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权威。镇远县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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