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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将“集体财产”卖给孙子惹上官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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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8 09:43:14  来源:凯里快报  


  「核心提示」2004年,贵州省镇远县第二制鞋厂以该厂的名义将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卖给了该厂厂长李大顺的孙子李云钦,双方签有契约,但此事最终引发诉讼(媒体多次报道)。镇远县法院和黔东南州中院就此事都作出了该买卖契约无效的判决。李云钦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都未获支持。现今,他还走在漫漫的申诉路上。



 

  1、爷爷把厂房、地基卖给孙子引发官司

  据了解,第二制鞋厂成立于1983年,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初的厂长是李大顺(已于2010年去世),后来变更为申治祥。1997年,李大顺复出,再次当厂长,但未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二制鞋厂的法人代表,名义上仍是申治祥。

  2004年,第二制鞋厂提起诉讼。该厂诉称,制鞋厂成立之初,在李大顺家民宅内生产,后来该厂建成了砖木结构厂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李大顺复出重新当厂长,2004年,他便以第二制鞋厂的名义,把厂房、地基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云钦,还办理了李云钦所有的土地使用证。

  据了解,李云钦是李大顺的孙子,1988年出生,当年未满18岁。第二制鞋厂认为,李大顺的行为属于违法买卖集体企业资产,请求法院确认该厂与李云钦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

  李云钦在法庭上说,第二制鞋厂的厂房是李大顺通过补偿厂里员工的退职费而交换获得的,而李大顺将其转让给他本人,是他父亲出的钱,实际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转让行为应当合法有效。

  2、法院认定买卖契约无效 涉嫌侵害集体财产?

  镇远县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李大顺以第二制鞋厂的名义与其孙子李云钦签订了一份《买卖契约》,将属于第二制鞋厂的坐落在该县舞阳镇和平街的厂房以及附属建筑构造转卖给了李云钦。

  镇远县法院认为,由于第二制鞋厂未提交改制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该厂仍属于集体企业,李大顺尽管支付了部分职工买断工龄的费用,但还是不能取得第二制鞋厂有关财产的所有权,因而该厂的财产,仍属于集体所有。

  法院认定,李大顺在没有经过职工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厂房和附属建筑物转让给李云钦,违反了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法院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第二制鞋厂与李云钦在《买卖契约》里约定的30万元购房款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也无证据证明该买卖行为得到了第二制鞋厂全体职工的同意或追认,李大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第二制鞋厂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院还认定,从签订协议主体之间的关系、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财产性质知晓程度等可推定李大顺与李云钦的父亲、叔叔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鉴于上述情况,镇远县法院做出了第二制鞋厂与李云钦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的判决。

  李云钦不服判决,上诉到黔东南中级法院,但该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支持一审镇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3、质疑法院判错 男子走上漫漫申诉路

  据了解,此案终审裁判后,李云钦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均未获得支持。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李云钦一直在申诉。

  近日,记者找到李云钦,对其申诉情况进行了解。李云钦说,非常遗憾,镇远县法院和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都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改制与本案没有关系,但是法院花了太多的精力和笔墨在阐述改制,没法从这个问题走出来。”李云钦说,本案最基本的关系应该是第二制鞋厂与李大顺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合法有效。

  李云钦认为,李大顺与第二制鞋厂的买卖关系是成立的,第二制鞋厂的大部分职工(除李大顺家人外)买断工龄时,支付的职工退职费总金额是30多万元,是李大顺支付的,由此可以断定,他已经买下了第二制鞋厂的厂房、地基等,职工接受了他用于支付退职费的钱款,表明认可了这桩买卖。

  而且,双方还在一张职工签字的表册下方作了一个说明,表明的意思是,李大顺支付了这些职工退职费(也就是买断工龄的费用)之后,第二制鞋厂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归李大顺所有。

  “我爷爷及家人约在2004年就搬到争议厂房内居住,一直在使用,职工们都知道,没有谁说三道四,相反,如果职工不同意,早就提出异议了。”李云钦说,这充分说明,他的爷爷李大顺购买厂房设施的行为是得到了全体职工认可了的,只不过后来因为房价上涨,这让一些职工感觉心里不平衡了。

  “其实,那时谁都可以买,但大多数职工都不愿买,包括我的父亲,还是爷爷做了他的工作,说支持厂里的工作,解决厂里的困难,我父亲才勉强同意。”李云钦说。

  法院在判决中还提到,没有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卖掉厂房的会议记录,因此认定李大顺与李云钦之间签署的买卖契约没有法律效力。就此,李云钦说,会议记录应该是有的,只是找不到了。“退一步讲,没有会议记录,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都判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的两审判决,都违背了最高法院相应的判决精神。”李云钦说。

  法院还认为李云钦和李大顺等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就此,李云钦说,“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在他与李大顺签署的买卖契约上,加盖了镇远第二制鞋厂公章,而这枚公章已经法庭审理查明不是李大顺本人保管,而是由其他职工保管,没有串通的条件。

  “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李云钦说。

  “目前,我已向多部门寄出了信访材料,我要求上级领导部门对这起案进行深入调查,让整个社会明白,到底谁是谁非,给我们一个有说服力的答案。”李云钦说,他相信公理自在人间,申诉这条路,他会一直走下去……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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