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涉案精神病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用木凳子殴打他人头部,至其当场死亡。经依法鉴定,涉案精神病人系持续性精神分裂症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提起强制医疗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决定对杨某某采取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的监督,2016年12月27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干警会同公安机关干警到涉案精神病人杨某某强制医疗的精神病院进行监督检查。详细了解强制医疗机构相关硬件设施及被强制医疗人杨某某的情况。杨某某通过前期被公安机关约束至该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病情已有较大好转。镇远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强制医疗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进行了宣传,切实维护被强制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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