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广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从江县县长、贵州络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从江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并通过多媒体展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广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广渊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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