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2016年6月17日10时,在镇远县江古镇农贸市场,被告人向某某因与卖肉摊主张某发生口角,向某某趁张某不备从其身后将其抱住,并在张某邻近摊位拿起一把杀猪刀,反手用杀猪刀将被害人张某右腹部刺伤,张某右腹部损伤经镇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情,实地到案发地进行走访调查。据了解,向某某患严重疾病不宜关押,其家庭十分困难,无收入来源,非常不便参加诉讼活动,且该案在当地受到强烈关注。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承办检察官向镇远县法院建议到案发地公开审理该案。
据悉,在巡回法庭对该案的开庭审理中,镇远县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对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进行了有力指控,并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发生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汲取的教训进行详细分析,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说理。向某某对司法机关以人为本的做法非常感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镇远县检察院通过派员到案发地出庭支持公诉,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既有力震慑了犯罪行为,维护了基层社会管理秩序,又实现了检务公开,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展示了镇远县检察院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罗鋆 姚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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