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稳情绪,理顺当事人心理。3月20日上午8:30分,是原告吴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开庭时间,龙某及其亲朋十余人气势汹汹来到法庭,声称“吴某与龙某若想离婚,必须要满足龙某的条件,让吴某赔偿20万元,若达不到,天王老子都休想离婚”。面对被告方提出的苛刻条件,承办法官并不急于庭审,而是停下来,先与被告的父亲聊起家常,进行沟通。通过真诚交流,这既缓和了被告方的情绪,也为之后的庭审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停”释法理,进行普法宣传。在本案当事人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前,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先行调解,双方当即表示愿意调解,法官休庭30分钟,逐一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案情进行释法明理、批评教育、训诫相结合的方式,厘清双方矛盾焦点,分别将双方的意见告知对方,双方因子女抚养费分歧较大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继续庭审。通过先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为争取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
“三停”促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经过“两停”,当事人都清楚了己方“底线”,当承办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时,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调解。法官组织双方再一次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下,双方当事人平心尽气地达成离婚协议。一场即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在“三停”法面前消失得无影无踪。
“三停”法充分体现了基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情、理、法交融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情感交流、法律释明、思想教育,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匡敬武 胡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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