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三穗法院审结了一起兄妹之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引发的案件,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妹妹龙某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判决哥哥罗某给付妹妹原告龙某某征地补偿费10000元。
据了解,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罗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妹。1980年被告罗某承包了三穗县滚马乡下德明村新风组耕地田土,家庭承包人口8人,原告龙某某是该家庭承包人口之一。1983年原告龙某某与三穗县八弓镇新穗村村民杨某某结婚,户口从三穗县滚马乡下德明村新风组迁入三穗县八弓镇新穗村丈夫杨某某家定居。1998年,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被告罗某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人口8人,现有人口10人,现有人口不包含原告龙某某。2016年,被告罗某承包户承包耕地全部被国家征用获土地补偿款,为分配该土地补偿款,两兄妹闹产生矛盾,妹妹一气之下,将哥哥罗某告到法院,要求分配该土地补偿款。
三穗法院对该进行审理后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争议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对争议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享有分配权利。1983年原告龙某某因婚已迁入三穗县新穗村其夫户居住至今,土地延包时已是新穗村集体经济成员,参与了丈夫家庭土地延包,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期限届满而消失。根据“增人不增地”的原则,1998年,三穗县滚马乡人民政府新颁发了被告罗某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确认承包户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龙某某出嫁和户口迁出后,一直未有在娘家共同生产生活,也未依娘家承包的土地维持其生活,其已不具备三穗县滚马乡下德明村新风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是被告罗某所代表的家庭承包户被征收土地时的成员,故不能参加本案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因此,原告龙某某要求判决被告罗某某等三人返还原告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5873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罗某表示自愿分配给原告10000元土地补偿费,这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处分权利,法院予以采纳,因此,三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原告龙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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