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2013 年农历 3 月一天,被告欧某某在其家后山发现有金鸡捕食,遂用棕丝编织的猎套安到土边,捕得 2 只红腹锦鸡(1 雌 1 雄),便拿到家中圈养。2015 年农历 4 月,猎捕的红腹锦鸡繁殖出幼崽 11 只。期间,猎捕的红腹锦鸡死亡,7 只繁育的红腹锦鸡被欧某某家饲养的狗咬死,剩余 4 只被圈养在其家院坝的简易棚内直至案发。
经鉴定,欧某某圈养的 4 只红腹锦鸡及其父本、母本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父本、母本每只价值 5000 元。该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影响了野生动物正常繁衍,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烂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促进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警示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该院在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非法猎捕致死的 2 只野生红腹锦鸡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1 万元。
经法庭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同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 万元。
检察官提醒
红腹锦鸡,又名金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还将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在此呼吁,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一己之私,采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方式破坏野生生动物,否则触犯法律,悔之晚矣。(樊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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