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案中原告田某某的母亲与被告潘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姊妹关系,在双方母亲的包办下,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0月按民间习俗结婚,2012年10月9日在黄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由于婚姻双方母亲包办,基础不牢,现感情破裂,原告田某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黄平法院遂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随后,法官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同时送达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二人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法官主持调解,二人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的”。所以黄平法院依法对这起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成亲的婚姻宣告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入肝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将判决书送达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此告知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做好审查工作。(田醒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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