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雷和阿红结婚后,生育了一子小韬,并在云岩区购买了一套50多平米的住房。
2012年5月,两人离婚。同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财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自愿赠与儿子小韬。由于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双方约定,待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时,由两人配合办理;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所需税、费由大雷承担。
2017年,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小韬请求父母将房屋过户给自己,获得母亲阿红支持,但父亲大雷拒绝,并与他发生多次争吵。
小韬将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小韬认为,《离婚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大雷辩称,《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中属于一种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合同成立,但由于房屋未交付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因而未生效,其并没有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韬与阿红、大雷所签订的《财产赠与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故判决大雷、阿红协助小韬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小韬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税费由大雷承担。(作者 孟剑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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