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黄平县委宣传部就媒体的关注发布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称:2020年5月13日晚,网传“老师惩戒学生受处分,妻子教育厅申诉因‘影响工作秩序’被拘10日,涉案女以管辖异议起诉公安局”的内容,现将网友关心事件中的当事人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2017年10月20日晚,网传黄平县旧州某中学有学生被教师体罚的帖子,次日学校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黄平县纪委、县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派出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调查,按相关程序依法向相关学生、家长和教师调查核实,并调取事发班级视频监控,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9日下午,黄平旧州某中学八年级(1)班学生在教室追逐打闹,班主任杨老师先后把参与打闹的张某某、吴某某等6名学生(4名女生和2名男生)叫到讲台前,令其趴在地上用木质教鞭分别抽打学生臀部,造成张某某臀部青紫疼痛,10月20日清早不肯按时起床上学。
经调查组和审理组认定,杨老师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项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17年11月21日,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给予杨老师行政记过处分。
杨老师之妻张女士不服处分结果,到上级反映。
黔东南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后派出两个工作组到黄平县实地调查取证核实后,完全同意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及案件调查组的处理意见。但张女士不认同,仍多次到州、省有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
2019年8月7日,黄平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张女士行政拘留10日。张某不服,以管辖异议等为由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该案2020年5月13日在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12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此案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显示:2019年3月19日13时30分许,张女士因不服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对其丈夫作出的处分决定及黔东南州教育局作出调查报告情况,到贵州省教育厅上访,贵州省教育厅信访接访人员查看其材料后发现申诉人并非张女士,便叫保安将张女士劝离。张女士认为接访人员态度不好且没有解决问题,遂走到贵州省教育厅大厅时,将自身携带的一瓶农药“敌敌畏”拿出来喝下几口,张女士的服毒行为被保安制止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和治疗。
2019年3月20日,黄平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于8月7日告知张女士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张女士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当日作出处罚决定。
张女士不服,2019年8月19日向黔东南州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0月18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黄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镇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张女士户籍所在地为黄平县,经常黄平县,均系黄平县公安局所辖区域,且张女士因不服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的处分决定及黔东南州教育局的调查报告而上访。因此,黄平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处理更为适宜,具有行政管辖权,故对张女士提出黄平县公安局对此案无管辖权的诉讼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作为一名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避免有“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情绪,采用非法手段的破坏社会秩序,放弃法定义务的方式解决问题。
黄平县公安局对张女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黔东南州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张女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予以立案受理,通知黄平县公安局按期答复及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后,作出维持被告黄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亦无不当。
对于张女士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其丈夫是否存在殴打学生及黄平县教育和科技局处分决定及黔东南州教育局作出的调查报告是否正确的诉讼意见,因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做评判。
2020年7月20日,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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