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期间,杨某清、覃某金、覃某和、覃某桥四人在三穗县长吉镇某砖瓦厂做工,分别从事搬运、进料、清洁、记账等工作,四人与砖瓦厂产生劳务工资共计3万多元。完工后,杨某清四人多次催问砖瓦厂的经营者吴某辉支付劳务报酬,但吴某辉以各种理由拖欠杨某清等四人的劳务工资。杨某清等四人在经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无果后,于今年9月起诉至三穗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此四起追索劳务报酬的被告系同一工厂,为了让杨某清等人少跑一趟路,决定将四起案件一同合并审理。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吴某辉,确认其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吴某辉同意在六个月内将拖欠的3万多元劳务工资发放给杨某清四人(其中杨某清2250元、覃某金9400元、覃某和10100元、覃某桥14190元),该四起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穗法院在处理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的案件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原则,坚决高效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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