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姨子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三穗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王某某构成重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后,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妻子龙某某离婚,该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查看证据之后,查明王某某犯重婚罪,属于过错方,而被告龙某某多年来赡养老人与抚养三个小孩(都已成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在案件调解过程当中,男女双方争吵不休、互不退步,但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调解与劝说之下,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由王某某补偿女方龙某某精神抚慰金40000元(已付清),以及龙某某对位于三穗县的一套共有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于1983年通过农村风俗办酒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1998年王某某与小姨子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期间两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居住在一起,并于2004年7月2日生育一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纠纷当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如果查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互有忠诚义务,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共同让整个家庭更加和谐、美满、幸福。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另一方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对过错方请求补偿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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