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变更指控,被告人方某忠、吴某玉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方某忠、吴某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陆某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法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由于该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将择期进行宣判。(龙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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