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维护水域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严峻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 [ 2018 ] 95 号 ) 、《贵州省渔业条例》、《黔东南州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三穗县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规定,特就禁渔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 一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 二 ) 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 三 ) 使用灯光诱捕、拦河捕鱼、拖网、绝户网、地笼网、网目尺寸小于 5cm 的网具等禁用的渔具及方法捕捞的。
第二条 本通告所列禁渔期和禁渔区,具体包括:
( 一 ) 我县境内自然水域 ( 包括河流、溪沟、水库 ) 每年 3 月 1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为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 二 ) 我县水域禁渔区是:①台烈河:上至台烈寨滚村杨家组,下至台烈镇颇洞桥 ; ②邛水河:上至八弓镇老车站,下至吉洞村巴王拦河坝 ; ③鹿洞河:上至长吉乡烧巴公路桥,下至中和岩角组 ; ④鹿洞河:上至瓦寨柑子院堤坝,下至坪城马龙潭下方滩口 ; ⑤鹿洞河:上至桐林鹿洞河公路桥,下至桐林木良拦河坝。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第三条 法律责任
( 一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水产品非法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二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炸、毒鱼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细目网、地笼网等法律禁止的工具捕捞的,捕捞水产品价值达到 500 元以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通告第一、二、三条规定的行为,都应当制止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案,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打击。
第五条 鼓励广大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控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窝藏、包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捕捞,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尚未构成犯罪的,一律报请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地方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案自首,对于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另有检举他人犯罪立功的,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报警电话 110
中共三穗县委政法委员会
三穗县人民法院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三穗县公安局
三穗县农业农村局
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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