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为达到控制、垄断三穗县桥头村四家砖厂煤矸石运输服务的目的,田某陆、田某金等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田某陆、田某金、田某华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田某胜、杨某华、田某、陈某为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约定共同对桥头村以外的为砖厂提供煤矸石运输服务的工程车辆进行拦路堵车。2014年至2018年期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采取对运输煤矸石的外来车辆拦路堵车、停运强制提价、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在桥头村区域的砖厂煤矸石运输服务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7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穗法院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并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田某陆、田某金、田某华等7人恶势力团伙为牟取经济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七被告人采取拦车堵路、停运提价等“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田某陆、田某金、田某华、田某胜、杨某华、田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田某陆、田某金、田某华、田某胜、杨某华、田某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华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胜、杨某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理。据此,三穗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当庭依法判处7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对田某陆、田某金等7人涉恶案件的宣判,针对此种欺行霸市、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恶势力犯罪,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体现了审判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力度,优化了企业的发展环境,坚定了企业的发展信心,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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