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车辆所有人林某某明知被告人盘某某与自己一起大量饮酒,仍将车辆交由盘某某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据此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即使没有开车,存在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请广大司乘人员注意,在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罗盼)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