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张某与女方夏某在2005年相识后同居,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只是按习俗办了喜酒。起初二人感情尚好,期间生育有两个子女。近年来,在周围人风言风语和自己的觉察下,夏某开始怀疑张某有外遇,还多次与其发生争执,两人感情逐渐恶化。后来的一天,夏某听说张某在雷山县城背着她开车载着别的女人,面对张某的欺骗和“第三者”的插足,她内心的积怨瞬间爆发,在与张某对质之时,她愤怒地将家里的汽车车窗砸烂,二人矛盾激化直至无法调和,随后张某诉至雷山法院。
经过该院法官调解,因张某与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最终以家庭财产归张某,两个子女由张某抚养,夏某不负担抚养费,张某补偿夏某一万元人民币的协议调解结案。夏某为家庭奉献15年,养育了两个子女,离开时,仅仅从家里带走了一万元和自己的衣物,令人不胜唏嘘。
在雷山县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还较为淡漠,同居而不领证的情况依然存在。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缺乏法律基础,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纵有再多“苦情”也是枉然。(董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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