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的夜市摊点是指县城区门店外需占用公共用地临时摆设的摊点。
二、县城区所有夜市摊点经营遵循 " 定点定时,安全环保、卫生洁净、配套齐全 " 的原则合理设置,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噪音扰民、不得乱搭乱建、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夜市经营户需取得备案登记,并且在备案登记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生产经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对所销售食品明码标价。
四、开市时间不得早于晚上 21:00,收摊时间不得迟于凌晨 3:30,其余时间均不得出摊经营。收摊时必须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清洗地面油渍、撤回桌椅和遮雨棚罩等,所有物品不得堆放在店外或临时摆摊处。
五、夜市摊点须配备油烟净化及地面防护设施(铺设隔油、隔水地胶),露天烧烤须使用符合排烟标准的烧烤炉具,使用清洁能源。夜市摊点必须配备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设施,每张餐桌下面必须配备一个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及时清扫保洁。
六、夜市摊点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必须使用卫生达标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现场清洗餐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需达到餐饮行业从业标准。
七、餐饮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好口罩。
八、经营户要引导顾客文明就餐,每个餐桌应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不得猜拳行令、高声喧哗,推行节俭用餐,倡导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
九、各经营商户务必于 9 月 10 日前,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行整改到位,规范经营。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黎平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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