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远生于1986年,是身体健全的青壮年劳动力,属单人独户,不符合评定贫困户及低保户的条件。吴某远因“争当”贫困户及低保户不成,于2019年11月19日晚22时许酒后手持螺纹钢筋在当地村委会办公楼及驻村干部宿舍滋事,并进行言语威胁。当地干部及部分群众赶到现场对吴某远进行劝解并抢夺其手中的螺纹钢筋后,吴某远又对村委会三楼的办公设施进行破坏,并用木棍敲打村委会二楼护栏,在二楼楼梯头拿木棒在手中挥舞。村主任潘某坤为防止吴某远使用手中的木棒伤人,用手抢夺吴某远手中的木棒,在抢夺过程中,导致潘某坤从村委会二楼摔下一楼,造成潘某坤头部出血,当场昏迷。经鉴定,潘某坤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2018年4月吴某远也是因“争当”贫困户及低保户不成,到当地村委会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为脱贫攻坚工作保驾护航,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考虑疫情影响,本案通过远程开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判。(伍晖)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