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产业是黎平县委县政府的主打产业之一,全县有30万亩基地,发展茶产业成为群众脱贫增收的重要渠道,其中 位于德顺乡漂安村洪家屯金葫芦茶场,面积约800亩,于1999年由德顺乡人民政府申报项目、漂安村群众提供土地共同建设,2000年底建成茶园,系德顺乡人民政府的支柱产业之一。2001年,乡政府将该茶场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被执行人潘某龙,后因被执行人拖欠租金,乡政府决定与被执行人解除承包租赁关系,并起诉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和退还茶场厂房和设备。
黎平法院洪州法庭立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潘某龙 2001年8月14日签订的《金葫芦茶场承包合同书》和2004年9月16日签订的《关于完善原金葫芦茶场合同的协议书》,限期被执行人潘某龙支付申请执行人德顺乡政府金葫芦茶场租金158000.00元和退还金葫芦茶场和设备。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潘某龙仅仅履行了给付租金义务,却迟迟未有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金葫芦茶场和设备,影响茶园新承包人的的生产经营。
德顺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向黎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院党组高度重视,院长亲自听取案件执行情况汇报,要求加快执行进度,执行干警迅速启动执行程序,4月2到金葫芦茶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调查了解情况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告知如果不履行将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强制执行的威慑下,被执行人陆续移交了茶场厂房部分设备,2020年4月22日,执行法官再次深入德顺乡漂安村洪家屯茶园,现场监督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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