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某公司在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合同纠纷、杨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两起案件中拒不履行协助执行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卢某某工程款的协助义务,致使该两起执行案件共计60余万案件款无法执行到位,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3月24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又向该公司送达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但该公司以被执行人尚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黎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迫于法律的威严,该公司也当场将两起案件的工程款汇入法院的执行账号中。(薛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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