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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男子网晒野生动物,结果把警察“晒”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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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13:41:10  来源:黎平县公安局  

  近日,黎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中潮派出所与黎平县森林公安局联合侦破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捕猎、售卖野生动物案件。

  3月27日,黎平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线索举报称:黎平县中潮镇有人在网上发布猎捕、售卖野生动物等消息,该网民有非法猎捕、售卖野生动物的嫌疑,请你局派人查处。接到警情后,县森林公安局与黎平公安局及时对接,共同开展侦查。

  3月31日上午,办案民警在中潮派出所的协助下,成功于中潮镇潘老厂村蒋某祥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2只成年野生竹鸡(活体)和猎捕野生动物猎套10个、鸟笼四个。

  经依法调查,2020年3月初,违法人员蒋某祥携带从网上购买的10个猎套(猎捕工具)到本村后山实施猎捕,利用竹鸡(活体)在山中发声作为诱饵,共猎捕了3只野生竹鸡,其中一只已经被自己食用,另外两只被其用鸟笼进行饲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罚款750元行政处罚,并没收全部猎捕工具和猎捕物。并于当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将没收的野生动物“竹鸡”2只(活体)放生山林和对猎捕工具进行销毁。



  黎平公安提醒:

  对非法猎捕、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等行为,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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