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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黎平一男子被当庭判处罚金并补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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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7 13:30:3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黎平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未办理采伐证滥伐国家公益林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黎平县法院公开审理。

图为开庭审理现场

  经查,2012年至2018年期间,贵州省黎平县双江镇黄岗村村民汪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自己位于双江镇黄岗村的山林(国家级公益林)采伐杉木。经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对滥伐现场进行鉴定,汪某某采伐的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采伐面积为10.38亩,采伐树种为杉木,活立木蓄积63.5969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7449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汪某某在自留山中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汪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黎平县生态环境,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且遭受破坏的森林和生态资源尚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黎平县检察院以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并发表公诉意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则针对被告人破坏生态的损害结果、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重点发表意见,指出被告人应当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滥伐地点补种苗木,并向现场旁听群众开展“保护森林环境和资源,人人都有责任”的公益宣传。

  黎平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结合被告人汪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形,当庭判决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汪某某履行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植树周期内按照2米×3米的植树密度、地径4厘米高20厘米的苗木规格,共计补种杉树苗1142株,抚育成活后由林木部门予以验收。

  检察官提示

  国家公益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系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的特种用途林,滥伐国家公益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检察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刘晓睿)

责任编辑:张玲嫣【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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