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08年,王某作为上门女婿与杨某结婚生育一子杨小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于2015年分居未有来往。201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王某与杨某离婚,杨小某随王某生活,杨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杨某不服判决上诉后,经调解,杨某同意与王某离婚,杨某每月支付杨小某抚养费400元且每月有四天探视权。
因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为了让杨小某尽快拿到抚养费,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杨某,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了解到,王某与杨某离婚后,双方矛盾日剧增大,王某甚至拉黑杨某的联系方式,不让其与儿子杨小某见面,杨某因此赌气不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考虑到杨某只是因为未能探视儿子而不履行义务,该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是否配合杨某探视儿子。找到矛盾点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某,向其释法明理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表示两人虽已离婚,但作为母亲的杨某依法享有探视权,父母间的矛盾不能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劝解,双方长久以来的矛盾终于化解。由于杨小某在黎平县生活学习,为了不打扰杨小某学习,执行法官约定双方8月27日下午到黎平县由杨某亲自交付抚养费,在法官的见证下,杨某终将迟来的抚养费4800元交至杨小某手上,母子俩终于相见。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寄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配合另一方探视子女。作为父母,不要让孩子成为双方矛盾的牺牲品。(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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