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钊诉被告王某庆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和被告是同村人,2013年4月,因被告需要钱做生意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从信用社转给被告40000元,后被告外出,一直未能联系,也一直未归还本金和利息。
4月2日,因一直联系不上被告,锦屏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决定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利用清明节祭祖的时机,到被告王某庆村里和其家中张贴应诉公告。
4月6日,被告的哥哥通过公告知晓欠款的事实后主动帮忙代偿。原告当天主动到法院申请撤诉,虽然是假期期间承办法官积极为原告办理了撤诉手续,该案在村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送达难”是一难题,锦屏法院明确公告送达的案件,必须到被告居住地张贴公告,并将应诉材料向其亲属送达,有效地化解公告送达难题。(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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