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担保非儿戏 作出承诺需兑现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0-03-16 11:33:4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法官,我知道这是不对的,我承认错误,我保证在3天内将转移的案件款交到法院来,如果逾期,我自愿接受法院对我的处罚.....”这是担保人杨某国向锦屏法院执行法官承诺的一段话。

  申请人陈某烦与被执行人杨某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杨某皓应于2018年7月7日向申请人陈某烦偿还借款56000元。到期后,杨某皓未有归还借款。2018年7月10日,陈某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杨某烦与杨某皓、杨某皓之父杨某国达成协议约定,杨某烦同意延长45天的还款期限,如杨某皓到期未还款,杨某国自愿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杨某皓未按期还款,法院遂扣留担保人杨某国工资每月3000元,用于偿还借款。2020年3月8日,法院到银行提取杨某国存款时,发现其工资卡中只有1万余元,执行法官当即传唤杨某国到法院接受调查,杨某国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担保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严重法律后果后,杨某国如实交代了换卡规避担保责任经过,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了深刻检讨,同时承诺3天之内将转移的存款3万余元补齐。11日,杨某国按承诺时间将全部案件款交到法院。

  鉴于杨某国年事较高,且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进行弥补,将案款全部交齐,未造成严重后果,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后,不再对其另行处罚。

  法官提醒: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当明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有法律上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杨博云)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启蒙镇:“党建+”特色丰收 引村民走上致富快车道
下一篇:锦屏疾控:疫情防控知识进校园 为顺利复学“添把力”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