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烦与被执行人杨某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杨某皓应于2018年7月7日向申请人陈某烦偿还借款56000元。到期后,杨某皓未有归还借款。2018年7月10日,陈某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杨某烦与杨某皓、杨某皓之父杨某国达成协议约定,杨某烦同意延长45天的还款期限,如杨某皓到期未还款,杨某国自愿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杨某皓未按期还款,法院遂扣留担保人杨某国工资每月3000元,用于偿还借款。2020年3月8日,法院到银行提取杨某国存款时,发现其工资卡中只有1万余元,执行法官当即传唤杨某国到法院接受调查,杨某国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担保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严重法律后果后,杨某国如实交代了换卡规避担保责任经过,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了深刻检讨,同时承诺3天之内将转移的存款3万余元补齐。11日,杨某国按承诺时间将全部案件款交到法院。
鉴于杨某国年事较高,且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进行弥补,将案款全部交齐,未造成严重后果,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后,不再对其另行处罚。
法官提醒: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当明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有法律上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杨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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