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在2019年10月,黄平县平溪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平溪镇皇妹山村哄抢贫困户扶贫鸡苗,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该地,规劝哄抢人杨某菊(被告人龙某之妻)归还鸡苗,杨某拒不退还,随即民警将其控制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龙某得知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言语威胁并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且对民警使用暴力,致使其受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龙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无知带来的后果,经合议庭商议后,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对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公民和相关单位都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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