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发现,2017年5月,原告梁某与被告孟某于网上认识后相约到浙江打工并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按照当地风俗办酒席。期间,原告梁某向孟某父亲孟某某交付了34000元作为彩礼,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结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梁某遂起诉至从江县法院要求孟某、孟某某退还彩礼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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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查明,孟某在未与其在安徽省的丈夫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回贵州与案外人蒙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按照当地习俗办酒席,后孟某又与原告梁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承办法官当庭对孟某此种涉嫌构成重婚罪的行为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予以训诫、教育,孟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并表示今后要做一个坚守法律、崇尚道德的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原告梁某与被告孟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考虑到原告身体残疾且因支付彩礼钱导致其生活困难,同时也考虑到被告孟某与原告梁某已经实际同居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被告也并非是纯粹的借婚姻收取财物的行为,法院酌情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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