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村后,工作组首先召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陆某文和陆某基及相关知情人到村委了解情况。据悉,1990年左右,为方便生产,陆某文的父亲跟本村的另一户置换了一片山,置换后的这片地旁边,原来是陆某文的叔叔在耕种,后来陆某文的叔叔把这片山送给了陆某文家。之后,村里为生产需要,在该地下方开了一条生产便道,陆某基主张陆某文叔叔的送给陆某文家的那片山是他们家的,引发了双方的矛盾。当时村委召集了陆某文的父亲、陆某文的叔叔及陆某基到达纠纷现场,因陆某文的叔叔跟陆某文父亲闹过矛盾,陆某文的叔叔在纠纷现场未发表意见。于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划好界限,双方均未再提出异议。2008年,陆某基把划归自己的那部分也划进了自己的林权证。陆某文想把叔叔送给自己家的那块地要回来。
在了解了事件的整体情况后,工作组经过合议,形成初步的调处方案,并组织双方到纠纷现场调处。在现场,工作组先让双方自行协商,希望在维护团结、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但双方互不相让,陆某文说这地本来就是他们的,他们要收回,陆某基说这地在九几年的时候已经划分好了,林权证也有了,也不愿意退让。看双方僵持不下,工作组分别作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对于陆某文,重点跟其说明法律关系,至于陆某基,重点从基本事实和邻里团结。最后,在工作组的调解下,双方相互让步,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事情得到圆满解决。(陆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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