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吴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从江县城前往贯洞方向行驶,15时10分左右,在坪从线243公里200米处与由白某驾驶并搭载黄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白某、黄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白某、黄某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目前,白某已经出院,黄某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因赔偿费用意见不一。2月20日,白某通过电话的方式与从江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后,决定通过调解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双方现场签调解协议
2月21日,白某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受理了此案,就事故责任、费用赔偿问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两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某同意支付白某、黄某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共44300元,并自行另购一辆新的新大洲本田女士普通二轮摩托车赔偿给白某。吴某当天现场支付了13000元赔偿金,余款在7日之内支付。
从江县司法局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相结合的模式,提高了调解效率,群众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微信群、12348贵州法网等便捷的方式即可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肖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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