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4月16日下午,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侵犯动物资源类案件。被告人汪某发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环境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200元。该案公开宣判后,被告人汪某发当庭认罪服判。该起公益诉讼案件是全省首例侵犯动物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汪某发伙同他人从榕江县平阳乡岭培村驾驶摩托车到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桥乌”(地名)处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蛙类共计253只。后被告人汪某发等人被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小丹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发等人捕获的野生动物蛙类经鉴定分别为:棘胸蛙、大泛树蛙、花臭蛙、华南湍蛙,以上 4种蛙类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且蛙类所有种类均属于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汪某发非法捕猎的行为造成上述蛙类死亡182只。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价格意见认为,捕获的蛙类野生动物每只个体按100元基准价格计算。
雷山县地处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中心,侵犯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在该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一直居高不下。该案公开宣判后,对侵犯国家自然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依法维护了公共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当地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谐有序发展。(罗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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