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6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判决。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当李某成行驶至松从高速119km+200m(新化收费站)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民警依法查获。经当场对李某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酒精含量结果为128.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某县人民法院某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李某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合计刑期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姜开植 刘荣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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