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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30余万,锦屏一财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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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1 14:05:59  来源:头条号《瓮安法院》  

 

网络图
 
  “她从‘小挪暂用’发展到大胆大额挪用时,你们班子在做什么?‘两个责任’履行到位了吗?监督管理在哪里?”2018年11月8日,黔东南州锦屏县林业局针对财务人员彭某违法案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和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到会指导的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多次打断县林业局班子发言,毫不遮掩地揭开“疮疤”、直戳“痛点”。

  锦屏县林业局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人员彭某抓住无人监管的漏洞,先后挪用公款330余万元。案发后,县纪委监委及时督促该局党组开展“一案一整改”工作。

  “彭某违法案,表面上看是其心存侥幸、毫无顾忌地挤占挪用公款,实质是监督管理上严重缺位,让她有机可趁。我负有重要责任,甘愿接受组织处理……”会上,县林业局班子成员针对问题深刻反思。

  县林业局开展“一案一整改”,这是督促案发单位强化整改的必然要求,为何县财政局也收到了县监委下发的《监察建议书》?

  “从彭某案可看出,如果在日常监督中某一环节的监督缺位,其他环节能及时发挥作用,也不至于酿成大错,所以必须通过抓好县林业局的整改协调联动抓好相关链条的整改工作。”锦屏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监察建议,县财政部门及时完善了票据发放、审批、调度等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的实时监管。同时,还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对票据管理等进行自查自纠,对重点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进行督查抽查,以实际行动彻底切除“病根”。

  开展“一案一整改”,不能局限于个案、不能只盯表面,关键是要追根溯源,让案件警示效应实现系统上下延伸和业务内外拓展。黔东南州林业系统也以案为鉴、以案为镜,开展系统自上而下的“问题大排查”,对照案情深刻剖析,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彭某违法案,不仅要依法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惩处,还要对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提高‘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锦屏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2018年12月,彭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2月,时任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龙某某被给予警告处分。县财政局相关责任领导被县纪委监委约谈。

  警示教育大会后,县林业局干部王某某、周某某主动到县纪委监委交代问题,目前已立案调查。

  “随着制度的健全,责任得到全面压实,干部管理更为严格,资金运行更加透明,单位上下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逐渐形成。”锦屏县林业局干部职工切实感受到整改后的新风貌。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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