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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从江8人涉恶团伙头目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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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2 11:28:43  来源:从江新闻  

 

  7月19日上午,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任剑江、陈松、罗增林、吕晓辉、刘凯波、石伟、张贵有、韦子强涉恶案,被告人任剑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松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罗增林、吕晓辉、刘凯波、石伟、张贵有、韦子强犯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零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任剑江、陈松强迫交易犯罪所得人民币249028元继续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九把、车牌号为贵HHC191的白色东风本田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任剑江经常纠集他人逞强斗狠、寻衅滋事,后陆续纠集了陈松、罗增林、吕晓辉、刘凯波、石伟、韦子强、张贵有等人,逐步形成了以任剑江为首,陈松为骨干,罗增林、吕晓辉等人为成员的团伙,为彰显自身势力和谋取不法利益,经常在从江县城内打架斗殴,并在部分娱乐场所强行收取保护费,严重扰乱当地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201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任剑江因与石某、梁某某发生矛盾,纠集王丞崧(已判刑)、詹普、贺力江从王丞崧家拿出该两支火药枪和两把砍刀驾车寻找石某和梁某某,在丙妹镇丁字口发现石波和梁建森所驾车辆后,任剑江与詹普、贺力江、王丞崧下车追打石波某和梁某,任剑江持火药枪向石某所在的车辆驾驶室位置开了一枪。2014年8月,从江金至尊KTV开业,刚开始经营时,被告人任剑江等人故意经常到该KTV白吃白喝并不断滋扰闹事,从江县城其他不法团伙也经常到该KTV白吃白喝和滋扰,导致KTV经营困难,后“经人提醒”,股东李某、杨某某等人被迫寻找一伙势力来“看场子”提供非法保护。同年11月下旬,被告人任剑江邀请金至尊KTV股东李某、杨某某等人吃饭,提出派人到金至尊KTV“看场子”,并保证以后再无人敢到KTV闹事,每月收取“保护费”10000元人民币,李某等股东被迫答应。从2014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剑江安排陈松等人到该KTV“看场子”,李某按每月10000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告人任剑江及陈松,除抵扣消费外,李某等人共支付人民币209028元给任剑江、陈松。2016年11月28日星钻纯K-KTV开业后,被告人任剑江等人又故意经常到该KTV白吃白喝并不断滋扰闹事,其他不法团伙也到该KTV白吃和滋扰,导致经营困难,被告人陈松还威胁大堂主管曾某某免费送酒水,否则让其无法经营。星钻纯K-KTV老板陈某某迫于无奈,也“经人提醒”后要请一伙势力“看场子”,遂请在从江街上比较有势力任剑江等人吃饭,并达成请任剑江等人为星钻纯K-KTV“看场子”的协议,每月支付任剑江等人看场费10000元人民币和价值5000元的消费卡。之后任剑江即安排陈松,陈松又安排姚辉、石磊、韦子强先后到星钻纯K-KTV看场子,星钻纯K-KTV对姚辉、石磊、韦子强另外支付每月2000元的报酬。从2017年1月至4月间,星钻纯K-KTV老板陈某某共支付4万元和价值26000元的消费卡给任剑江、陈松。2017年4月23日,因陈某某在该KTV被另一团伙成员无故殴打后,才停止支付给任剑江等人的费用。2018年2月11日23时许,榕江人朱某某和从江下江人吴某某等人在金至尊KTV消费时,朱某某与该KTV前台工作人员曹某某发生争吵并用点钞机砸向曹开心,导致点钞机损坏。陈松知道后,立即召集被告人韦子强和石磊、邓某某赶到金至尊KTV与朱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争执并互殴,殴斗过程中邓某某被人用刀捅伤,陈松即打电话告知任剑江,先行赶到的被告人罗增林立即驾驶陈松的车辆去拿砍刀,被告人吕晓辉、刘凯波、石伟、韦柳江(批捕在逃)、唐江维(另案处理)、张贵有闻讯赶到金至尊路口与陈松等人汇合,被告人任剑江随后赶到现场。被告人罗增林驾车要得砍刀后,被告人罗增林、韦子强、吕晓辉、刘凯波、石伟、张贵有、韦柳江(批捕在逃)、唐江维立即分别持砍刀追砍被害人朱星光、吴朝流等人,追至附近的新时代宾馆内,被告人罗增林、吕晓辉、韦柳江(批捕在逃)将朱星光、吴朝流、张银富砍伤。随后陈松驾车载诸被告人逃离现场并与被告人韦子强将作案工具九把砍刀进行隐藏。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吴某某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剑江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并持枪斗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任剑江、陈松以聚众吃白食、造势滋扰等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支付“保护费”,严重破坏国家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任剑江、陈松、罗增林、吕晓辉、刘凯波、石伟、张贵有、韦子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非法为他人提供保护过程中,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被告人任剑江、陈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剑江、陈松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罗增林起主要作用,三人系主犯。被告人任剑江经常纠集陈松、罗增林、吕晓辉、刘凯波、石伟、张贵有、韦子强等多人,在从江县城区内逞强斗狠、造势显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实施了多起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从江县城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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