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丙妹镇政府组织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前往该村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司法所人员先是认真听取死者家属的诉求,死者家属提出要求施工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00万元,丧葬费5000元,误工费及安葬死者需购买材料等费用3000元,全部合计100万8千元。而施工方则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死者家属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死者家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只同意赔偿10万余元,双方提出的金额分歧太大。听取双方的想法后,看死者家属的情况较稳定,司法所人员就本次事故的法律关系及赔偿事项、赔偿金额等进行剖析,让双方心里有个底。最终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作工作及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周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施工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5万元,于1月16日下午17时付清。
1月16日下午,在丙妹镇调解室施工方兑现了赔偿金。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被他人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对遗留的坑未回填完整,现场未封闭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民事责任。但滚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疏于看护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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