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2岁的吴某军住黎平县尚重镇丈巴村二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今年5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年37岁的龙某焱现住锦屏县固本乡南河村二组44-3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今年5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今年5月1日,被告人吴某军帮刘某禄(另案处理)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的毒贩联系,由刘某禄向广西毒贩购买50克毒品冰毒,约定在广西三江县交易。5月3日上午,吴某军和刘某禄一起开车去广西三江县购买毒品时,刘某禄还电话联系被告人龙某焱跟自己一起去广西三江县购买毒品冰毒,讲好由龙某焱负责检验毒品冰毒质量。后刘某禄驾驶自己的轿车(牌号“湘N0P329)和吴某军、龙某焱三人一起到广西三江县一个加油站附近,由吴某军与刘某禄二人去与广西毒贩进行了毒品冰毒交易。吴某军在毒品交易现场,龙某焱在回黎平县的路途中分别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冰毒样品。5月3日15时30分左右,三人一起回到黎平县高速公路城南收费站被禁毒民警拦截,在吴某军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经过称量有2.75克;在刘某禄乘坐的座垫下查获藏在香烟盒里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经过称量有46.40克,涉案毒品冰毒共计净重49.15克。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缴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买卖双方进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易仍居间联系,提供帮助,并参与到广西三江县购买毒品并运输到黎平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龙某焱明知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积极参与结伴而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构成运输毒品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龙某焱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邹广宇 陆书明 吴昌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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