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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无知少年酿车祸 人民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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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01 10:53:1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17年5月27日13时50分,13岁的小学生李某发驾驶其叔叔李某安所有的号牌为贵HEC768的二轮摩托车在宰便镇追尾李某顺驾驶的号牌为贵HQ0159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

  此事故造成李某顺身体损伤后,其先在宰便镇卫生院进行简单处理后到从江县人民医院进行为期10天的住院治疗,李某发住院期间李某安曾到医院探望,并支付2000元给原告。李某顺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额发生了争议,交警队曾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同年6月13日,李某顺夫妇到宰便司法所申请调解,由于李某顺的父母都在外务工未归,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即致电其父李某钢,称与其兄弟李某安商议后回复司法所工作人员,其后便以在外务工为由拒绝前来调解,司法所给李某安打电话,李某安称其已于前一天外出广东打工,并以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调解。李某顺曾多次到交警队要求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果,直至2017年7月27日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才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

  2017年7月10日李某顺从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李某安与李某钢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同年八月,李某钢便委托李某安回到宰便镇处理此事,8月29日,法庭工作人员曾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由于法院尚未立案,法庭的工作人员告知双方可以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

  8月30日,宰便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李某顺夫妇前来司法所了解情况,并再次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特殊性,并做了充分的思想工作。而后致电李某安,通知他于8月31日前来参加调解,并向他了解他的想法,同时对他做思想工作。8月31日,双方按时前来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再次给他们解释相关规定,并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由李某钢和李某安共同赔偿李某顺各项费用共计9500元,并在两个月内付清。由于赔偿款要在两个月内付清,工作人员考虑到届时履行可能存在问题,故而要求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于当天完成了司法确认的各项手术。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屡见不鲜,血的教训不断。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未成年人并未通过严格的驾驶训练,也未取得驾驶资格,交通安全常识缺乏,这是未成年人交通肇事。另一方面是家长的溺爱和放任,有的父母不重视交通安全,孩子还未成年便让其开车,更有甚者孩子尚在小学便给孩子买车,这也是未成年人交通肇事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的发生,应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入手,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工作,提醒广大家长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问题千万不能放松,在这方面不能对孩子存在丁点迁就,人身安全不是小事,在交通安全方面对孩子要时刻加强管理和教育。学校为学生上交通安全课,采取讲解经典案例、悬挂展板等方式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力,使孩子们从小就学法、懂法、用法。另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中,要加大对学生违法驾驶的查纠力度。(吴宝桥)

责任编辑:田应龙【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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