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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三男子运输毒品 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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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2 10:04:5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三穗县法院对一起三人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经过

  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向某某打电话给李某帮忙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2月29日下午,三人驾驶由向某某租赁的汽车去岑巩黄拱桥附近购买冰毒。李某作为中间人,拿着杨某某和向某某购买冰毒的7500元钱,到另一辆车上进行交易。在贩卖者的指引下,李某在路边取回交易的冰毒,并带着冰毒回到车上,将冰毒交至杨某某手中,将冰毒放置在副驾驶储物盒内。返程中,李某到岑巩县黄拱桥头时下车离开,杨某某、向某某带着冰毒沿320国道开车回三穗,行驶至320国道蜜蜂坡路段时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其驾驶的汽车副驾驶储物盒内查获冰毒96.9克;李某乘出租车回到沪昆高速三穗站出站口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12克,海洛因0.1克。

  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为杨某某、向某某介绍联络贩毒者,并为该二人代购毒品,李某居间介绍并代购毒品的行为是杨某某、向某某运输毒品的前提条件,所以李某应与杨某某、向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向某某所起作用、地位相当,系主犯;李某在杨某某、向某某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向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铤而走险运输毒品,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运输毒品是毒品扩散的前提,毒品的扩散不仅会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践踏国家法治,还会给一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全体公民应当共同努力,筑起抵制毒品的钢铁长城。(袁雪维 蒋昌进)

责任编辑:王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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