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障得力,认定审批到位。为保障孤儿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从江县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关于“孤儿”的有关定义,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规范程序”的原则,切实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及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列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范围,实行为每名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了孤儿保障制度。
二是机制健全,科学管理到位。孤儿救助工作是一项社会性保障工作,也是今后社会救助方面的长期性工作,任务重大,意义长远。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的发放对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健全纸质档案。并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育状况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责任及义务,坚持动态化、科学化管理和定期核查、长期公示制度,对不符合发放标准的人群立即停发补助,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确保孤儿人员不漏、资金不重、身份不假,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三是专款专用,发放监管到位。孤儿基本生活费是孤儿的“救命钱、成长金”。为确保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从江县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年初预算,实行专项专用管理,统一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执行。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孤儿的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本人或其监护人银行账户上,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截留资金现象发生。同时,加强对孤儿生活费发放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孤儿的各项权益。
据了解,2015年上半年,按月足额将63.78万元发放到孤儿或监护人手中,全县177名孤儿受益。为此,不仅提高了孤儿基本生活水平,发挥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作用,为维护从江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还彻底解决了孤儿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撑起了健康成长的“保护伞”,保障了他们健康的成长,使他们深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增强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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