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正式实施。新规对出租车服务作出了基础性的要求,禁止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上车前问目的地,不得挑客等。
的哥不得挑客
正式发布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取代了原标准,新增了对出租车司机个人及其服务流程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在乘客上车前,司机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在问清目的地后,选择合理路线,按规定开始使用计价器,不得绕路;遇交通拥堵、临时封路等需改变路线时,应征得乘客同意。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不得在途中甩客或无故终止出租车运营服务。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召预约服务。
投诉24小时内处理
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为出租车司机制定了多条服务要求,包括别吃带异味的食物;乘客对出租车的投诉,出租车公司要在24小时内处理,应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还规定,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厢的2/3。要求的哥必须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规定26条服务用语
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为出租车司机制定了26条服务用语。的哥应使用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还要求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此外,《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提出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
投诉未处理最高罚2万
新规中包含的“对于乘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乘客”的规定等,在1998年实施的条例中均可以找到对应条款。不仅如此,这份条例中明确,如出租企业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同时,条例的第十五条内容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中包括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等20项内容。
如果出租车司机违反这些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