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黔东南州榕江县兴华乡潘某顶报警称其在潘某利家中与潘某利发生争吵后,潘某利拿出疑似射钉枪以示威胁。接报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后潘某利交代其在山上还有一支火药枪,枪支平常均用于打鸟。经榕江县公安局移交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火药枪、射钉枪系枪支。
法院认为:
被告人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当庭宣判:
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问题的整治和宣传力度,但因一些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此类犯罪仍时有发生。希望通过该案例能增长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同时增强法律的教育、震慑作用,为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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