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近日发生在榕江县法院的一个“皆大欢喜”故事。
盘女士与吴先生一家4口人系榕江县某镇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获得政府批准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2018年4月,盘女士与吴先生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盘女士母女3人住移民房,吴先生住老家”。
同年11月13日,盘女士母女领取在榕江县车民街道某易地扶贫搬迁小区户主为吴先生的移民房钥匙并居住至今。2020年11月初,社区通知移民新区贫困户办理房产证。11月19日,盘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榕江法院,请求判决该搬迁房归自己所有,以便将该房的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移民房属于政策性房屋,其产权登记及变动不同于商品房。11月25日,榕江县法院立案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进行了政策解答,并对双方开展耐心劝解。最后,双方达成了“房屋产权证以吴先生的名字进行登记,交由盘女士母女继续居住,吴先生什么时候‘来家’,盘女士都愿意做饭吃”的协议。(杨福、陆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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