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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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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经济普查条例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了详细了解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解决普查工作中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协调配合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并发布本条例,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目的和意义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200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已经达到1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在85%以上。但目前我们对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发展状况的把握还不够全面,了解还不够深入。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这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条所称的第二、第三产业,是指除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

  本条所称的基本单位,是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近些年来,我国已通过两次基本单位普查,初步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故本条又将其作为开展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目的。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是根据以上规定并在总结以往普查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它既是对我国以往普查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现阶段各项普查工作规律的概括,是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和有关方面参与、配合经济普查的规定。

  经济普查事关国计民生,是一项利国益民的大事,但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如果没有经济普查对象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其各项工作就很难顺利进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参与、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规定。

  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普查经费相对不足,并且存在一些经济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的情况下,卓有成效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各级宣传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各种宣传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为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普查宣传活动应当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经费来源及对其管理的规定。

  经济普查作为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人、财、物投入。普查经费只有按时拨付、足额到位,才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为此,根据我国财政体制的现状,考虑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需要通过经济普查全面把握和了解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本条规定,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对普查经费的管理,本条要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管理好、使用好。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频率和时点的规定。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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