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表式设置的规定。
经济普查按照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设置不同的普查表式。经济普查表的左上角是“中国经济普查”标志或填报单位。右上角依次是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和有效期,未标明上述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经济普查表,经济普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内容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单位基本属性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总数和按性别、按学历、按专业技术职务分组的情况等;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及损益分配等;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库存、成本(费用)等;科技活动情况主要包括:科技活动人员状况、科技活动经费筹集和支出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采用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如:行政区划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等,以保证经济普查资料的统一性和可比性。这项规定既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条件,也是利用计算机对经济普查信息进行处理和管理,并借助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共享的前提。